环保督察处罚名单!规避环保“黑名单”自查整改指南
发布时间:2022-04-07近期,生态环境部公示了2021第四季度重点排污单位处罚整改情况,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得出目前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工作重点内容,那么针对涉气、涉水、固废企业,针对生态环境部督察重点内容应该做出怎样的自查与整改呢?
一、通报整改名单
29日,生态环境部汇总整理了2021年第四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其处理处罚、整改情况。公示情况具体如下:
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对列入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加强执法监管,扎实推动落实整改,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作用,针对自动监测异常数据,逐一调查核实并严格审核,及时反馈,并强调对涉嫌环境违法的行为要及时查处,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责任,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二、环保监察重点
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已经完成全面入驻,随着督查工作的不断开展,所督查的情况也将露出水面,相关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将进行公示及曝光,那么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哪些内容呢?
1、企业生产情况
了解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检查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如生产车间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3、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4、排污检查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将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黑名单”已经列入多地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一旦被列入“处罚名单”后续将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的生产情况,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都可能会对涉及企业产生限制。要想改过自新,虽然也有“信用修复”的机会,通过整改就行“洗心革面”并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撤除,但在相关后的后台数据库产生的记录做永久保存。再出现二次违法的时候,从严格处罚。
三、自查整改攻略
再严厉的处罚不过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希望企业能够从自身出发做好环保工作。如果企业把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位了,都能依法管理企业的环保工作,就不需要惧怕环保“黑名单”以及被查处曝光了,羽百网梳理涉气、水、废固及环境管理的自查整改攻略助力企业自查整改,从源头规避环境处罚风险!
一、涉废气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1、废气检查
(1)检查企业连续产生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3)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4)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6)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2)废气排放口
(3)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区域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4)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6)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废气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
5、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二、涉水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1、污水设施检查
(1)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2)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停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污水排放口检查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2) 总排污口是否设置环保标志牌。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水质检查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4)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5)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4、实行雨污分流
(1)按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
(2)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密闭管道送入相关废水处理设施
(3)冷却水通过密闭管道循环使用
(4)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
(1)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2)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
(3) 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4)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
6、排放口设置
(1)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
(2) 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3)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
(4)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三、涉固废自查整改及危废管理
1、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合规四要素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1)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遵守申报登记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组织专门培训。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
(1) 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企业在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之前,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 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单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或根据环保行政执管部门的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3)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6、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1)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
(2)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四、厂区、车间环境管理
(1)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车间内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2) 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废油桶必须进入危废暂存间暂存
(3) 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零散存放,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4) 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5)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
(6)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7) 车间内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排污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快步伐,在自查整改的同时,持续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对照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技术规范,明确整治范围和技术要求,查找问题研究整治提升措施。必要时充分利用第三方的专业力量,强化专家指导服务。客观分析评估企业污染治理状况,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对治理效果进行指导、服务与评价。